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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1-12-02 16:51     (点击: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由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扼制学术腐败,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并对本校学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教学科研卓有成就的教授或相应职称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13~23人组成。1.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均由校长提名,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2.校外聘任。

第二章组 成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科、专业结构状况,合理组成。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中一般设主任、副主任、成员及秘书等职。

第六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单位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三章职 责

受校长委托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方案;评定学校重大教学、科研工作规划,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等。

根据需要,对科研立项、科学研究成果等进行论证、评审以及负责本校的学术评议等工作。

参与职称评审、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及学校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的自我评估工作;

第十条指导、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举行1次会议,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或咨询。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十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学校和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管部门请假。

第十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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